2019年7月18日

回應2019年7月17日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對本人之聲明

本人龔聖淵,網路筆名 Mounter  Kung ,在此回應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於2019年7月17日於Facebook網路平台對本人之回應

回應文章:https://www.facebook.com/khswunion/posts/644742169264725



本人回應及聲明簡述如下:

一、對於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惡意曲解本人論述之行為,感到深刻不解

二、對於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致電本人服務單位,意圖影響本人工作及言論自由之行為感到遺憾

三、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為合法立案之職業團體,貴會可合法代表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爭取相關勞動權益與對外發言,因此相關言行舉止均受各界檢視,建請貴會保持中立理性,於操作社群媒體時,更應審慎考量及重視文字用詞及發言用語,藉此維繫貴會所樹立之外在形象,以增加社會責信

四、本人對於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積極爭取基層社會工作人員勞動權益所付出之心血努力毫不懷疑,更對貴會犧牲付出之精神展現高度讚許及佩服

五、本人於「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臉書(FACEBOOK)網站之全數留言僅代表個人言論與見解,無涉本人職業、現職以及任何曾經服務之單位立場,若有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由本人概括承受,請勿再意圖影響本人工作權以及憲法所賦予之言論自由權


事實理由說明如下:

「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於108年7月16日張貼文章(https://www.facebook.com/ly2115/videos/373605723023420/),本人於文中回應,相關內容如下列截圖:



本人為執業中之社會工作員,實際居住於高雄市,自認長期關注高雄市社會工作服務議題,本人回應該文之目的在於任重貴會為合法立案之職業工會團體,非屬一般人籌設之人民團體,而是代表該項職業,本人深刻認為這樣的團體對外發言除了為全體會員負責以外,更應注意社會責信以及觀感,因此做出上述回應與建議

貴會於同日做出以下回應



貴會回應後,本人於同日再次回應3篇文章,分別說明如下:

回應1之相片連結:https://photos.app.goo.gl/Aom2fjE3wDW2mjsQA


回應2之相片連結:https://photos.app.goo.gl/XmHx6msBju4che3E9



回應3之相片連結:https://photos.app.goo.gl/npokuJvStqkgkvVS9



上述三個回應均為補充本人論述之說明,原意仍為期盼貴會於發言之前,仍應考量工會之超然中立立場,於發言前應審慎斟酌文字,而非以嘩眾取寵之方式吸引注意,再以事後補充及修正之方式進行澄清,否則這樣的行為只是突顯貴會思緒之不縝密以及可能因此排擠立場不同或無端樹立敵人導致服務無法推展

此舉之核心目的仍為善意提醒並非惡意毀謗,論述雖無法獲得每人認同,但也絕非無的放矢

然貴會回應如下







貴會的回應開宗明義即說要向本人所服務之單位副處長報告,並不斷回應要向本人說明及還原整件追查事件之原委 ; 本人則是不斷回應所質疑的並非貴會對於基層勞工之努力,仍然是希望貴會在發言及文字運用上多加斟酌,以免有無辜單位遭受池魚之殃,此為本人所不斷強調以及期盼之主張

然貴會仍持續強加質疑本人對於薪資回捐之看法,甚至有部份使用者直接對本人扣上在主管機關服務卻對勞權不聞不問之大帽子,因相關回應將及內容與本文無關,為避免失焦,因此不予截圖,僅保留文串並將相關回應交由社會公斷

話題結束後,貴會秘書長於2019年7月18日主動致電本人服務單位之主管(處長)辦公室,開宗明義即請處長秘書轉接處長或副處長,惟本單位秘書表明該二位因公務在身不在辦公室,然貴會秘書長卻直接在電話中質疑本人參與此討論串之原因,並持續向主管秘書表達要直接向主管、副主管對話之請求,並於電話結束前留下將公佈對話內容之訊息予處長秘書,並請其務必將處長及副處長表達其來電關切一事

事後該秘書向本人服務單位之副處長說明後,主動來電轉知予本人並告知其建議,其向本人表示,處內並不反對這樣的留言,也不覺得本人的言論不妥,然而從對話往返內容中發現,本人與貴會始終在不同的論述中各說各話,貴會想回應的與我所表達的,完全都是平行線,因此請本人無須再行回應,後續交由團體自主...

本人在此感謝自身服務單位明理及無私的回應,然本人所深刻不了解的是:


1、本人所有發言均未表明服務單位立場,所有發言亦僅代表本人,亦未使用公務網路留言,但為何「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於回應本人之文章中,開宗明義的公開宣達要請本人所服務單位之主管向我解釋?

2、縱然因FACEBOOK臉書機制可查詢本人服務單位,但這是否就代表「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的幹部群有權向本人服務單位聯繫,並意圖影響本人工作權及干涉憲法賦予本人之言論自由?



另對於貴會秘書長對本人之回應文章,本人再次補充說明其所本:





本人於文章回應中舉了屏東以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2例,其原截圖內容如下,首先是屏東的案例:

底下第一張圖為「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之公開發文,然若如「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於https://www.facebook.com/khswunion/posts/644742169264725 之文章中所述,已經在事先的掌握中就已經確認了這一事件發生在屏東縣政府「長照中心」之委辦單位,那為何「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要特別在發文的同時點名社會處處長?





同時在「時任」屏東縣政府長照中心主任上網回應介入處理中的同時,貴會又回應:「處理到幾位員工簽自願捐款同意書,然後跑來找高雄社工工會」的言論?

而這樣的言論,立即引來無知或不清楚的網民對屏東縣政府社會處產生批評與質疑,即使已經有熟悉內情的網民表達或建議應該等事情釐清後再處理,但言論輿情已經發酵,各種質疑聲浪早已發展生波




這時貴會做的緊急處理則是回應「希望可以讓社會處處長知道類似的事情正在發生,沒有別的意思」

我的質疑以及立基點就在於此,如果誠如貴會所說,這案子早就知道是長照單位所發生,為何又刻意要點名社會處處長,這樣的行為不就是讓不知道的網民群起指責社會處嗎?如果早就知道是長照單位所發生,那刻意點名社會處的目的合在?

雖然貴會在文章中做了回應,但貴會發現事實在先,卻以釣魚的方式無端讓社會處捲入風波,那這不是刻意帶風向,又要如何解釋這樣的行為呢?




縱然貴會又重新發表了一篇文章,說明與社會處的合作與事件的了解過程,但又誠如貴會所說,如果早已經掌握事件發生的單位,那為何又要刻意發上述那一篇文,等到事件發酵之後,才又要上演這和解的戲碼?

對照貴會7/18號的發文(https://www.facebook.com/khswunion/posts/644742169264725 )解釋,深刻的感覺屏東縣政府社會處被貴會狠狠的吃了豆腐,先用輿論進行批判該單位,事後又被貴會發聲明說已經在共同合作解決問題....?




高雄市的案子類似上述的舉例,貴會同樣先以質疑的口吻調侃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並未出席會議,事後再以澄清的方式補充說明






本人的質疑同樣在於以「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發表這篇文章並點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的目的為何?如果一開始就打定要修理高雄市未出席的情事,那為何又願意接受高雄市的澄清而進行補充說明?同樣的在這樣的文發現後,類似的批判與調侃即刻湧現



如果如同高雄市的澄清說明所說,事先就已經參與會議討論,也已經跟主辦單位請假,並責成人員持續追蹤,那貴會刻意放出這樣訊息的言論,其目的又是為何?被合理懷疑放風向讓第三者進行批判,似乎並不為過


本人聲明至此,相關批判及討論,不再另行回應
                                                                                             
                                                                                                龔聖淵2019/7/18寫於高雄市